相较于“拳打脚踢”这种易于定性的家庭暴力,心理和情感层面的家庭暴力则显得更加复杂,是否该入刑,如何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正越来越多地吸引各方关注。
李瑜青 彭佳欣
2019年伊始,爱尔兰《2018家庭暴力法》正式生效。根据规定,亲密关系中的心理和情感虐待也将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随后不久,英国政府也揭晓了一部“升级版”反家庭暴力法律草案,根据这部法律草案,经济虐待、心理胁迫、心理操纵等做法均属家暴,将受到法律制裁。
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将心理和情感虐待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国家并不多,但有增多的趋势。相较于“拳打脚踢”这种易于定性的家庭暴力,心理和情感层面的家庭暴力则显得更加复杂,是否该入刑,如何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正越来越多地吸引各方关注。
问题严重
尤兰达·帕斯卡尔生前是西班牙《世界报》的一名记者。2017年11月,她在地下车库停好车准备回家时,其前夫突然持刀出现,在她身上连捅数刀,将其杀害。
事后有分析人士指出,帕斯卡尔曾长期遭受前夫心理和精神虐待。帕斯卡尔也曾在一篇文章中提醒读者,在一段亲密关系中,要对那些侮辱性的字眼保持警惕,如果对方用“蠢”来形容两者的关系,说出“你知道什么”或者“你根本什么都不是”这样带有鄙夷意味的句子时,这些都属于言语上的冷暴力,或者说是一种变相的精神暴力,这时离可能的身体虐待就不远了。
帕斯卡尔的案例可能有些极端,但相关调查显示,情感暴力在家庭暴力中的比例是相当高的。法国妇女协助热线的数据显示,该机构每年会接到9万名妇女的电话求助,其中有84%的事件都和家庭情感暴力有关。据美国《国会山报》的报道,爱尔兰反家暴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爱尔兰共有10281起心理、情感虐待案件,远高于身体暴力案件的3502起。
多国在行动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将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国家。2010年,法国议会通过法案,明确将夫妻或同居者间恶语相向、言语威胁、侮辱等“情感暴力”行为定义为刑事犯罪,违法者最高将面临3年牢狱之灾和7.5万欧元(约合5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案中对“情感暴力”行为定义如下:不断重复地采用语言或其他诡计,致使对方生活品质降低,造成对方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改变,这其中也包括不断重复的侮辱性手机短信。法案把对伴侣的粗鲁抨击、讽刺挖苦、无理指责、暴力威胁等都划归至情感暴力范畴,初次违反者将收到警方的一次警告,“惯犯”将面临罚款甚至被判入狱。
法案还规定,将进行一个为期三年的实验,给实施情感暴力的一方戴上电子手镯,这种电子手镯与手表一般大小,当其过于接近受害者时,后者身上的感应器便会发出报警求救信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他们远离受害者,不再对受害者实施情感虐待。
英国则早在1996年的《家庭法》中就提出了针对家庭情感暴力的防范和救济措施。《家庭法》确立了禁止侵扰令和驱逐令制度。禁止侵扰令指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签发禁止侵扰令。禁止侵扰令一般针对情感侵扰或性侵扰行为,即勒令施暴者停止对受害人的纠缠、恐吓和骚扰。另外,法院还可以签发驱逐令,将施暴者驱逐出家庭,只允许受害者在家里居住。
为保证这两项命令得以落实,法律赋予签发命令的法院实施逮捕的权力,而违反上述两个命令是刑事犯罪行为。
爱尔兰司法与平等部部长查尔斯·弗拉纳根在该国《2018家庭暴力法》生效后发表声明称,一直以来,家暴都被认为只与身体暴力有关,但新法“认为亲密关系中的非暴力控制行为与身体暴力行为同样有害,因为它滥用了亲密关系中独有的信任”。
争议待解决
“心理和情感虐待入刑”得到了不少国家支持,也赢得了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欢迎,认为其有助于保护妇女免受精神困扰和暴力威胁。
但是,也有质疑声认为,法律难以对心理和情感虐待做出准确定义。
法国精神分析学家、心理治疗师玛丽-弗朗斯·伊里戈扬在肯定法国将情感暴力入刑的同时,也表示“法案必须明确表述,以防止出现错误执行”。但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夫妻间什么话可说、什么话不可说,几乎不太可能。因此有批评者说,“如果夫妻间不小心发个牢骚,就会被理解成情感暴力的话,那么以后监狱都要扩建了。”
对此,有专家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加大预防情感暴力的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社会共识,建立起一定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情感暴力问题的研究,推动这一领域的立法完善。
第三,必须对情感暴力行为进行严格限定,将情感暴力笼统界定为纠缠、唠叨、沉默不语、不断打电话、威胁、恐吓等行为,会让情感暴力变得过于普遍,容易引起更多误会。为此,对肢体暴力行为的界定可适当宽泛,但对情感暴力行为的界定应当从严掌握,作限缩性解释。
(李瑜青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佳欣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来源: 《环球》杂志 | 发表时间:2019-03-25 | 作者:李瑜青 彭佳欣
原文链接: http://www.xinhuanet.com//globe/2019-03/25/c_1379047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