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就业质量与 权益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时间:2025年08月13日访问次数:11

伴随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的高速发展、平台用工模式向生产服务领域的深度扩张,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正在我国悄然兴起,但也面临低收入、高强度、虚自主、实管控、无保障等问题。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我国有必要探索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制度。

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兴起

提升基础数据服务水平是人工智能产业持续追逐的热点与突破项,而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主要是指为算法训练与优化提供的数据标注与采集服务。

国内自2017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进入产业落地阶段,以数据标注为代表的基础数据服务产业,逐渐进入格局清晰的成长期,涌现出京东众智、百度众测、数据堂、龙猫众包等专业化的数据标注众包平台。数据标注众包的兴行,根本原因在于众包模式能为标注行业引入大量低成本、弹性化的劳动力,形成“按需随选”用人模式。

较之交通出行、物流配送、家政服务等众包,数据标注众包属于碎片、简单、重复、孤立的微信息任务,既处于人工智能产业链低端,又远离消费端的大众视野,是折叠在人工智能炫酷科技与平台经济商业传奇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服务众包。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是交通出行、物流配送、家政服务等传统行业、以生活服务为主的众包,数据标注众包与之差异明显。从产业链看,数据标注众包处在人工智能产业中游,服务下游算法研发单位(科技公司、行业公司、人工智能公司、科研单位等),是典型的“To B”业务,属于生产服务众包;从任务内容看,数据标注众包发案的是信息任务,较之驾驶车辆、送快递、做家政等工作,它需要接案者具备信息与通信技术基础知识,但不苛求高超的技术能力,毕竟将文本、图像、语音或视频中的事物识别标注仅属于微任务化众包工作,不同于设计、创意、咨询等宏任务(macrotask)专业众包;从任务实施看,数据标注众包全程都在虚拟数字世界展开,除了自备电脑,接案者基本无需其他生产工具与资料,整个工作过程均以“屏对屏”方式完成,与发案组织方、其他从业者基本没有“面对面”的联系与接触。近年来,人工智能经济崛起为上游基础数据服务行业提供了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但数据标注因为低门槛、低技能,即使佩戴了人工智能高科技光环,也难掩劳动密集型行业底色,始终处在产业链低端。2018年《纽约时报》曾报道:“数据标注正在成为中国最新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从平台经济视角看,数据标注众包作为生产性服务,天然地远离大众消费端,纯线上的任务展开方式加固了工作孤立性,相对于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众包劳工“明星”群体,数据标注接案者显得寂寂无名。

数据标注众包的就业质量剖析

不少平台宣传数据标注师是“闲暇时间想赚钱,来这里只要一台电脑,轻松开启赚钱模式”。现实真的如此吗?

数据标注众包接案多已成为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却普遍低于居住地最低工资。以国内某众包平台为例,它目前大部分项目时薪最多只有10到15元,有时可能连10元都不到。若综合考量有偿与无偿工作,该接案时薪更低。

数据标注众包接案在宣传上强调高度弹性灵活,但缔约成本外部化、“先到先赢”模式倒逼的随时待命、任务不饱和等因素,严重消解了接案弹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过长且不规律。较之数据标注工厂“朝九晚五”的驻场工作,很多人选择数据标注众包,主要源于接案地点时间灵活,便于兼顾工作与家庭。但接案者的实际体验表明,除了地点灵活,所谓工作时间弹性实为幻象。比如,有平台单独开设了内部聊天软件或论坛界面,将保持登录作为接案要求。

数据标注众包接案不同于传统外包,平台介入与线上发/接案固然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引入了算法管理,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技术错误无法预见、发案方不诚信等因素常常引发标注成果被拒或半途而废、账户被封或停权等风险,造成接案者财产权益受损,且难以申诉或申诉无反馈。

数据标注众包接案普遍不享有社会保护,且缺少同业交流,需独立应对各种交易风险与工作问题,原子化劳动过程使接案者常常陷入孤立。社交空间和亲密感的剥夺是数据标注众包接案形式自主不容回避的真切心理压迫。

综上所述,数据标注众包劳动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过程及其风险负担、社会性面向等各个维度都存在就业质量问题,从经济、技术、心理三大方面对接案自主产生重大压迫,劳动者的人格与财产权益不同程度地受损,相应的保护诉求相当明显与迫切。

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数据标注众包是引入数字就业平台而创设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接案者不同于数据标注工厂的标注员,他不处于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组织,而置于契约型网状组织,接案标注过程中发案方、平台对接案者均不存在贯穿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成果的动态指挥命令,由此,传统劳动法界定保护范围最常用的劳动从属性标准陷入困境,可谓法律关系定性难题。

近年来围绕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陆续出台若干政策,但从代表性文件规定看,本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聚焦外卖配送、交通出行、电商主播等传统行业、以生活服务为主的众包,而数据标注众包尚未进入本轮制度补全与机制完善的施策范围。 

作为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产业的生力军、平台就业的新秀,数据标注众包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就业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难以纳入既有的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因此,为提高数字经济治理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机制,正当其时,且意义重大。

由数据标注众包不断暴露的就业质量问题可知,接案者在劳务报酬、劳动时间、劳动过程等方面均有强度不一的保护诉求,不同诉求承载的价值、指向的责任主体、所需救济/实现方式各有不同。由此,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必然指向一种多层次、体系化、综合性的实证法回应,为保证科学、协调、适度回应,理清保护进路尤为关键。

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

首先,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既要有序推动专门立法,又要持续总结司法的衡平性控制。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者创设法律保护需从概念、体系、价值等层面展开制度突破与创新,诉诸专门立法是社会事实基础对既有调节体制的超越决定的。需要强调的是,诉诸立法并不排斥司法路径。

其次,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须坚持软硬法并举的劳动法治新路径,尽快启动软法,审慎诉诸硬法,以平衡劳动保护与产业发展。就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立法构建而言,本文认为可由国务院、发改委、人社部、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机关组织制订“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基础数据服务(数据采集、清洗、信息抽取、标注等)众包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除了国家劳动“软法”,亦可鼓励各级工会、人工智能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数据标注众包头部平台企业、代表性AI算法研发单位协商制订“数据标注众包平台行为准则”等社会劳动软法;审慎诉诸“硬法”,尽管保护诉求比较清晰与强烈,但数据标注行业与生产服务众包平台经济均处于新生发展阶段,“数据标注众包平台与下游算法研发单位的资本结合与利益分配、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用工模式、数据人工标注与机器标注的互动”等诸多方面还有待深入观察,故劳动保护责任的强制分配还需审慎,以期平衡劳动保护与产业发展。

本文还认为,在无法或难以确立劳动关系的背景下,我国可通过立法为数据标注众包接案者创设如下财产权益保护规则:将数据标注众包接案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完成标注任务的接案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报酬;为数据标注众包接案者建立劳务报酬支付保障;其他与财产权益有关的风险负担。

此外,无论数据标注众包这一新型劳动力市场就业,其人格权益就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因此,要保障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利、确保劳动时间、关注心理健康、明确账号关闭与删除规则、加入工会与集体协商。另外,要探索建立适合其职业技能发展的培训,依托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专业实训机构,提升数据标注领域职业能力。

(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管理中心副主任。)